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基础实验实训中心
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基础实验实训中心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班子的管理水平和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号)、《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教党〔2007〕11号)、《天津市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津党组通〔2018〕24号)、《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津中德党〔2017〕20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是研究和决定中心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凡属中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均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处理。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主要的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二)研究制定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措施;
(三)讨论提出本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有关意见;
(四)讨论研究本中心科研开发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重要工作计划,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出国团组成员遴选等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中心年度经费预算执行、预算内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使用方案和固定资产调配方案等事项;
(六)讨论研究本中心人员的调配、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奖金分配、非学历教育教育奖励分配、校级以上先进推荐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讨论决定本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八)交流、通报本中心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九)讨论研究涉及中心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十)研究讨论本中心党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由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中心各教研室(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第六条 重要议题事项应事先征求、咨询相关学术委员、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办学方向、教师人才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实利益等重大事项,实行党组织研究前置,由党总支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七条 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可以就讨论的议题说明情况、发表意见,但不参与会议表决;相关议题结束后,列席人员离开会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确定,并进行充分酝酿。党群议题由书记主持,其他议题由中心主任主持。
第九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讨论议题时,与会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定方案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讨论与本人或其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 如对某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再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学校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在会议决定没有正式公开之前,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在召开党政联席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必要时对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办公室主任必须全面、真实、完整地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书记和院长(主任)共同签发。会议记录应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会议纪要每季度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决定(决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由中心党政领导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由中心党政主要领导对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中心党政领导个人无权更改,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或行政反映,但在中心党政联席会未作出或上级组织没有重新作出决定之前,不得有与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与行动。
第十五条 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原决议、决定时,经中心党政联席会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可以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制定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事决策规则,并报学校党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心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