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优秀教师和教育管理人员对基础实验实训中心教学改革与建设的研究和指导作用,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提高人才培养高质量,结合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教学工作指导、参谋和咨询机构,总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基础实验实训中心高等教育的教学重大问题进行学术和政策研究,提出指导、咨询和审议意见,并参与教学管理的决策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组成人数为9~11人,由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或学术水平高、富有教学管理经验的高级职称教师构成,其中主任委员1人,由中心主任兼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中心主管教学副主任担任,秘书委员1人,由中心教学办公室主任兼任,其他委员由各教研室推荐,经部门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四条 中心教学办公室设置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委员统筹相关工作,负责会务组织、材料印发、会议记录、文件起草及归档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研究基础实验实训中心相关学科课程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要问题,完成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布置的工作,为教学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指导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学科、课程、教材、师资队伍等教学基本建设,推动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
第七条 按照学校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评估方案及实施 办法,指导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各学科、各课程的教学评估工作,确保各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总结教学经验,推广教学成果,指导基础实验实训中心优秀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奖、优秀教师奖等推荐工作。
第九条 审议基础实验实训中心教师培训计划,对各学科专业教师的合理配置提出原则性指导意见,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及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 接受党政联席会委托,审议与处理其他教学相关的重大事情。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制度,定期活动为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学初和学期末各一次;不定期活动将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开展。
第十二条 委员会采取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表决,出席的委员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若以无记名投票时,应超过出席委员的半数,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校内外专家参与有关议题评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章 公示、回避及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会议讨论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成果评选、奖励评审、荣誉推选等事项的决议,如无涉密内容,原则上应按要求以适当形式公示,接受中心全体教职工监督。公示由委员会秘书处发布,公示期内,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相关举报、质疑及申诉。根据异议申诉情况,由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校聘任时间相同。委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担任委员的,则由相关教研室推荐改派增补其他人选,主任委员审定后,经全体委员会议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委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