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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建立和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实施细则

2020年09月18日 14: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按照《天津中德职业技术中心二级中心(系部)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修订)》的要求,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础实验实训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简称中心党政联席会议)是中心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领导机关以及学校的各项决定。

第四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中心党政之间既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又要协同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党政相互配合、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为中心党政领导、工会主席。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成员具有议事与表决权。议题涉及学术、教学、科研、中心建设、队伍建设等问题时;议题涉及教职工利益时,所属教研室主任和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中心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由党政领导研究确定其他需要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六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会议议题须会前通过党总支会议审议,中心党政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在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党政领导必须同时参加。

第八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获得应到会的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决定。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实行一题一议。

第九条由主持人确定专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参会的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并明确表达自己同意、不同意或弃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表决同意意见等于应到会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人数一半时,原则上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听取群众意见,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条件成熟后重新提交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中心党政领导协商决定。

第十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议题涉及参会的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本人或其亲属的,参会的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一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制度和纪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要向党政领导请假,会上主持人要说明其未到会原因,会后由主持人向其通报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凡属保密事项和会议成员个人意见,会议组成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如果违反会议制度和纪律,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十二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政决议、决定的实施措施;

2、研究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重大改革方案等重要措施;

3、讨论提出中心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引进和培养的有关意见;讨论提出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及其它科级干部的任免建议;

4、讨论研究中心科研开发、实验室建设等重要工作计划,以及开展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中心年度经费预算执行、大额经费使用方案和固定资产调配方案等事项;

6、讨论研究中心人员的调配、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惩、奖金分配、校级以上先进推荐及其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7、讨论研究中心教育教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8、讨论决定中心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9、交流、通报中心领导分管的工作情况;

10、研究讨论中心党政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事保障

第十三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议事程序:

1、会前协商确定议题。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中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事先提出,由中心办公室汇总后报中心党政领导审定,议题负责人应做好会议讨论和相关材料的准备。

2、会上讨论研究。会上由中心党政联席会组成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

3、形成决议、决定。在充分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议事规则,会议成员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第十四条中心党政联席会议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讨论“三重一大”问题时,须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的基本程序和其他各项规定。

第十五条中心党政联席会的每一次记录,由中心党政领导共同签字确认后归档。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和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由中心党政领导签发后,按分工职责贯彻落实。中心办公室应协助分管领导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并将检查落实情况及时向中心党政领导报告,定期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对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无权改变决定。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中心党政联席会议组成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反映,如果确有必要改变的,应提请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进行复议,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议事规则和程序作出适当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解释。本实施细则经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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